{{ $t('FEZ001') }} 張惠敏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本府110年5月17日屏府教學字第11019165300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於108年6月17日修訂公布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,本府業於109年8月12日函請各校於109學年度前完成「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」訂定事宜。
三、檔案如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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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4-22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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