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網站管理組|
自4月17日實施以下公共運輸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:
一、於以下指定場所之室內空間須按規定全程戴口罩。包括:
(一)醫療照護機構:醫療、醫事、老人福利、長期照顧服務、榮譽國民之家、兒童及少年服務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(二)救護車。
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:飲食、拍照、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、治療或活動。
二、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:
(一)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。
(二)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。
(三)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。
(四)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(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)密切接觸時。
(五)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及特定運具(復康巴士、校車、幼兒園專用車、校園接駁車)時。
三、其餘室內場所、室內空間,由民眾自主決定戴口罩。
四、上述放寬措施為通案性規定,相關細節得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。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4-17|
{{ $t('FEZ005') }} 89|